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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法 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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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网络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3-14 18:30:35 | 【字体:小 大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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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- 1271年(至元八年)以前,中原汉地断理狱讼,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量刑。1271年以后,下令禁用泰和律。以后曾数次修律,都没有完成。判狱量刑,主要根据已断案例,类推解释,比附定刑。其他方面的立法,也都以诏制、条格为依据。因此,元朝的法制体系,主要是由因时立制而陆续颁布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。《大元通制》、《至正条格》等格律类聚都是具有法典性质的政书。
元代法律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,制定了种种不平等的规定。如地主殴死佃客,只杖一百七,征烧埋银(丧葬费)五十两。法律规定杀人者死,但蒙古人因争斗和乘醉殴杀汉人,不须偿命,只罚出征,征烧埋银。蒙古人、色目人殴打汉人、南人,汉人、南人不得还报。因而元代刑法带有鲜明的民族压迫色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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